日期:2026-01-17 05:34:27


案情回顾
近日,西安雁塔法院曲江法庭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23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大学硕士留学服务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为其学员张某提供硕士留学申请及学历认证服务,合同总金额16.7万元。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若学员未能按时获得教育部认证的学历学位,乙公司需全额退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按约支付全部费用,但乙公司未能兑现承诺,导致学员无法获得学历认证。经多次催告,乙公司仅退款1万元,剩余15.7万元迟迟未退还。甲公司遂将乙公司及其股东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并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确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且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工作人员曾承认项目出现问题并同意退款。2024年7月,双方就退款达成一致,法院认定合同于此时解除。乙公司目前仅剩李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股东王某在诉讼期间通过减资程序退出公司,但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作出缺席判决。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乙公司未履行服务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退款责任。关于股东责任,法官强调:
1.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李某作为乙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违法减资的补充责任:王某作为原股东,在公司债务存续期间违规减资且未通知债权人,实质损害公司偿债能力。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还减资前的债务时,股东应当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张婧媛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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